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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20-04-13 11:29

苏州玉皇建设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苏州玉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皇公司”或“破产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朱秀兰向吴江区人民法院提出对玉皇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9)苏0509破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玉皇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19)苏0509破58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吴江法院根据管理人申请,以玉皇公司已停止经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亦不具备和解或重整的条件,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依法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2019)苏0509破5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宣告苏州玉皇建设有限公司破产。

截止2020年3月10日,管理人对破产人的财产清理、审计、变价及清算工作已基本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财产分配方案,提交本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一、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1、 玉皇公司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划转:6671.72元;

2、 追缴金育塑胶电子(吴江)有限公司应缴出资:4800000元;

3、 规划局退还保证金:50000元;

4、 苏州市吴江区建筑安装管理处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03464.47元;

5、  逾期申报债权补充审查费用:1791元;

6、  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变价款:5000元;

7、  管理人账户结息:942.83元;

以上各项金额合计:5067870.02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不包括担保财产。根据管理人审查,本案中不存在担保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玉皇公司目前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5067870.02

、   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经法院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总额为6816619.82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为16家,其中:(1)职工债权金额454913.17元;

(2)普通债权15家,债权总额6361706.65元。

、   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如下: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收取,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玉皇公司破产财产(包括担保财产)为5067870.02元,依据上述规定,应交纳诉讼费用23637.55元。

  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

需要说明的是,预留巖用主要针对管理人后期继续履行支付可能发生的费用。

3、管理人报酬

根据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提请债权人会议审查的《管理人报酬和费用方案》收取管理人报酬。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的规定,管理人报酬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1)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12%确定;(2)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10%确定;(3)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8%确定;(4)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6%确定:(5)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3%确定;(6)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1%确定;(7)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0.5%确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管理人因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了合理劳动的,向担保权人按上述标准的10%收取报酬。

本案中,管理人自愿将收取的债权审查费用全额纳入玉皇公司破产财产,玉皇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总额为5067870.02元;扣除管理人报酬外的破产费用62394.85元,可供清偿的财产总额为5005475.17元。据此,管理人应该收取的报酬金额为520438.01元;为了增加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对于管理人报酬,管理人自愿按九折收取,即本案管理人报酬金额为468394.21元。后经吴江区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本案的管理人报酬金额为468394.21元。

综上,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530789.06元。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破产财产剩余人民币4537080.96元。

二)    应优先清偿的共益债务,经管理人核实,本案无共益债务。

三)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第一顺位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经管理人查实,应当支付职工的工资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为合计人民币454913.17元。该债券全额清偿,分配比例100%

2、 第二顺位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经管理人审查,本案中,破产人不存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3、第三顺位

普通债权依法以第三顺序清偿。普通破产债权总额6361706.65元,全部纳入本次清偿计算;本次可供普通债权人分配的剩余破产财产价值为4082167.79元为(扣除抵押担保优先权、破产费用、第一和第二顺位的分配金额),本次分配的债权清偿率约为64.16780928%。

具体债权的清偿金额见附件《苏州玉皇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债权分配明细表》。

、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一)    分配方式

管理人自法院裁定认可分配方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货币方式将应分配额根据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支付。若债权人提供的账户信息有变动的,应于收到本方案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二)    分配提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应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三)    本次分配为最终分配,若预留费用及管理人追索到的财产在管理人处理完后续事务后仍有剩余,且可供分配金额大于分配费用的,管理将追加分配。如果剩余金额低于分配费用的,剩余财产将由管理人缴入苏州市破产管理人基金。

、其他说明事项

(一)追加分配的说明.

为简便起见,如进行再次分配的,除按实支付破产费用外(其中新增的破产财产对应的管理人报酬按照《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由管理人根据已确定的各债权人的普通破产债权金额直接依法分配,不再另行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现提请各位债权人对上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如表决通过,经法院裁定认定后,管理人将按本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

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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